在古代,拐卖人口和买卖人口
拐卖是从别人那你拐来的,没征求别人的同意。买卖是自愿把人买给对方。在唐朝之前应该不犯法
法律上,拐卖人口的定义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对人口贩运的定义,“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不论人口贩运受害者同意与否,人口贩运加害者是否有涉及第一项所定义之人口贩运方式,皆不应排除前项之适用。在征募、运输、转送、藏匿、接收过程中,遭遇剥削的个人为小孩,即使没有涉及第一项所规定之方式,仍应视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未满18岁者皆为儿童。
“拐卖人口”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她们自己不会找回家的吗?
首先,她们是被拐卖到一些穷乡僻壤,有时候连言语都不同,很难了解到当地情况。
然后,一般这些地方卖人口是司空见惯,有时候甚至全个地区的人都会包庇,被拐卖者难以与外界接触。甚至在公安人员到场巡查,当地人也会转移被拐卖的人员,使到他们不被发现,由此被拐卖者也很难向外救援。
有一些被拐卖的时候年纪很小,根本记不起家人有哪些,自然不会逃跑;而一些年纪大概为十几岁被拐作为老婆的,可能因为被关押太久,连孩子都有了,为了孩子,也失去了逃跑的欲望。
所以,我们不能随便说他们自己不会回家的问题,而要寻找其环境造成的原因。
贩卖人口的负面影响是什么?很可恶
人口贩卖和非法移民(偷渡)不同,非法移民是某人出於自愿的要求,而(非法)的合约中可能也不会牵涉到诈骗。当非法移民者抵达目的地(国家)时,他们可能获得完全的自由,或是被要求进行仲介业者安排的工作,以清偿非法移民费用。而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则是处於被强迫奴役、或是被不公平的工作合约诈欺、或是被严重剥削,基本人权被完全剥夺。他们可能因相信人口贩卖业者当初的承诺而上当,或在人身自由上受到强迫限制。一些人口贩卖者利用强制手段操纵受害者,例如诈欺、胁迫、爱情骗局、隔离、武力威胁、其他方式的虐待,甚至是强迫灌食药物来控制受害者[2]。
被贩卖的受害者通常来自世界上工作机会有限、经济较贫困的地区,也大多是该社会上的弱势族群,例如逃家的儿童、难民等(尤其是在一些战後地区,例如科索沃和波士尼亚赫塞哥维纳),但受害者也可能来自各种社会背景、阶层、或种族。寻求以非法途径进入其他国家的人可能会被人口贩卖业者选做目标,并通常会忽略自己在抵达目的地时是否能够获得自由。在部份案例中,某些人是被歹徒掳走而成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但这样的情况较为少见。
“拐卖人口”与“贩卖人口”有何区别?
拐卖是拐骗和强迫受害人,贩卖是卖了受害人又卖掉。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出卖人口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在当前,主要是拐卖妇女和儿童。(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用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将他人卖给第三者的行为;不具备这一特征,就不构成本罪。拐卖人口是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否则也不构成拐卖人口罪。(三)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这种犯罪,拐卖是手段,谋利才是目的。
如何看待拐卖人口定刑,如何有效防止小孩被拐
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看法: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处罚刑期较多,表现了国家打击这种犯罪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