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师爷判案贪污腐化的技能与手法
清朝师爷判案贪污腐化的技能与手法
传统中国事一个礼治的社会,司法轨制极不完美,从来就有“年龄决狱”的说法,也便是儒家的经典也拥有司法的效率,常被引来决断刑狱。晚清樊增祥的《樊山批评》曾经记下一个案子,内容是有个不安本分的孀妇,想讹诈一个须眉,状告后者,说自己正在院中洗脚,该男前来调戏,并将其绣花鞋抢走,如此云云。樊增祥听毕,随即就断定不予受理。其判辞曰:“院中非洗脚之地,绣鞋非孀妇所穿。”从基本上说,礼是一种道德规范以及社会规范。依照一般的习气,早年裹足的妇人不会在院中洗脚,而穿绣花鞋的孀妇亦不多见。无非,司法上并未明文制止裹足之女在院中洗脚,亦不曾划定孀妇不宜穿绣花鞋。但樊增祥判案的依据是礼——社会的道德规范。在这里,他其实不与原告引证司法,而只是引证经典。
在这类违景下,一样一个案子,因儒术名法的不同,而有了两套不同的问罪尺度。比方,清朝有一桩讼事久未了案,案情现实上再简单无非了:一个弟弟打死他的哥哥。但是,便是这样简单的一桩案子,师爷们却争得不可开交。尽管案子经重复审判,罪犯也招认不讳,确实没有涓滴的冤枉。但被告家中是4代单传,到他父亲这一辈才生了两个儿子,如今一个死于横死,一个又要被判极刑,假如这样的结果产生,那么,这一家自然是断子绝孙了。就儒家的概念而言,“不孝有3,无后为大”,断子绝孙自然是值得恻隐的一件事。但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兄弟是五伦之一,君臣、父子、伉俪、兄弟、朋友是五伦(也叫五常),3纲五常是传统社会最首要的伦理规范。因而,杀死兄长便是灭伦,杀人者抵命,灭伦者必诛,为死者申冤,也是保护社会公理之地点。于是,两边开展了剧烈的论争……主意赦宥被告的人振振有词地以为,自己这样做是出于“仁”。他会代死者立言——从死者方面来看,假如处决了弟弟,尽管自己的冤情得到了蔓延,但却因而拒却了祖、父的香火,假如死者9泉之下有知,也一定不肯看到这样的终局。这些人乃至还进一步推断:乐意看到这类终局的人一定是个毫无意肝的不孝之子。言下之意是说,基本不必为这样的不孝之子复仇申冤。而主意处决罪犯的那一方又会说:断案靠的是情、理、法,也便是情面、道理以及司法。“情者,一人之事;法者,世界之事也。”倘若仅仅由于只有兄弟两人,弟弟杀死哥哥,惧怕这一家断子绝孙,就不把弟弟拿来法办,那么,杀戮兄弟、抢夺产业的工作就会多起来,这样的话,还能用甚幺样的司法来纠君子伦风纪呢?
在清朝的许多例案中,充溢了相似的两难选择。在这类环境下,案情的如何论定,常常取决于绍发兵爷对情、理、法的拿捏,也取决于“师爷笔法”的好坏。
“师爷笔法”也叫“师爷气”,从基本上讲,也就源于念书人的一种根本功或者文字游戏。对于师爷笔法,周作人曾经解释过:
小时候在书房里学做文章,最初约略是史论,资料是《左传》与《纲鉴易知录》,所以标题老是“管仲论”、“汉高祖论”之类。这些都是2千年之前的人物,咱们读了几页史书,怎样认识得清晰,天然只好乱说一块儿,横竖做古文是不讲道理只凭技能的,最有用的是来他一个反做法。有一回论汉高祖,我写道,“史称高帝豁达大度,窃认为非也,帝盖资质苛刻人也”,底下很容易的引用两个例子,随即判定,老师看了大悦,给了许多圈圈。
周作人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自己从小在学堂里做文章,最初做的都是论说文,用史书里的资料评价汗青人物,实在很多人没读过量少书,对于汗青人物的业绩不甚明晰,但做文章不必要讲甚幺道理,而只是凭仗一种技能。最讨巧的做法便是会做翻案文章,也便是你这幺说,我偏要那么说。这就像咱们看电视争辩赛,一个摸棱两可的命题,正方与反方均可认定死理,针锋相对,唇枪舌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就要看哪一方巧言如簧,趣话连珠,哪一方就能得到评委们的“许多圈圈”。周作人以为,世界的文风原是一致的,而且指出,上述的“反做法”,便是“师爷笔法”的一例。念书人从开始受教育起,就一直接受这类“反做法”的训练。所以一旦有机遇入幕做师爷,玩起“师爷笔法”这样的把戏来,也就驾轻车就熟路,得心应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