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们曾将中国古代的“礼”与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过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在历次反封建文化运动中,礼从未幸免于无情的清算。清算者总是得意于将其作为反动统治阶级罩在自己脸上的虚伪温情面纱奋力挑开,以证明面纱背后嘴脸的丑恶本相。而事实是,当礼被完全混同于阶级性话语饱受非难之时,它“夫礼之初,始诸饮食”(《礼记》)的原初非阶级性出身却无人顾及了
无可否认,礼在古代确乎具有治世的作用,如“孔子曰: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礼记》)。但是,这并不足以表明礼在古代统治者眼里,仅仅拥有世俗的工具作用。其实,他们对于礼的器重,应该说主要还是其作为一种仪式建立起来的和谐秩序,以及由其仪式所唤起的神圣感与庄严感。从这一层面来说,礼在他们那里是有着某种特殊审美意义的。这也正是它与法之间的根本不同,前者渗透着更多的情感因素,后者却恰恰相反。另外,仪式是具有可欣赏性的,法律则无此功能。所以,章太炎在其《检论》中说:“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制、刑法、仪式是也。”遗憾的是,今人在批判封建礼教及政体之时,往往没有区别对待。
从礼的规约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古人对于一种美好秩序的向往和尊重。而他们之所以要用礼而非法来实现这种秩序,恰是因为后者只能凭依强力构建和维持的秩序,必然会损害秩序本身的和谐、美好品质。相对于法而言,礼诉求的是个人的自觉。针对人的品性,它预设的是善,而不是恶,礼是建立在与人为善的基点上的。也只有这样,它所试图建立起的秩序方可能是和谐的。礼对于和谐秩序的强调,用心就在于良性社会关系的维护。但要达此目的,首先必须确保关系双方对秩序差异的认同。《礼记》所言“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指出的正是礼所能带来的圆满秩序。可贵的是,礼在致力促成这种圆满秩序的同时,尤其注意到了其中关系双方之间的协商与沟通,使彼此保持适度的张力,避免因极端而造成和谐关系的破裂。所谓“礼尚往来”,言明的就是一种互动关系的准则。它在强调关系双方“协商与沟通”的过程中,实际上寓含着一种谦和的立场。此种立场表达了对于对方的关怀及友善。简言之,礼看重的是关系,是对方的存在,欲求获得的是一种秩序和谐的结果。基于此,它反对极端,拒斥放纵,崇尚中庸,讲究节制,期待优雅从容的处世姿态。“中正无邪,礼之质也”(《礼记》)、“礼之用,和为贵”(《论语》),说的就是礼所秉持的中庸原则。然而,值得重视的是,礼之中庸原则注定了其本身是不能被绝对化的。中庸作为原则,并没有一个静止量的规定,关键取决于主体的理解和把握。这就决定了中庸原则的行使,最终成为一个度的问题,它只有在秩序或关系的和谐状态内游移、变化,才是有效的。它必须使关系双方能够彼此满意接受,达成相互合作的契约。
可见,在关于礼的理解及运用方面,它留给主体的余地还是相当大的。这足可以保证礼不至于沦为僵死的教条。即使后来的事实并非如此,那也只能说明问题出在人的理解上,而不能归咎于礼的话语自身。
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礼对当时以及后世的文学艺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着重表现于中国古典文学艺术富有浓厚“礼性”色彩的含蓄、内敛以及节制等审美品性方面。事实上,礼在当时也的确是被当成了衡量文学艺术的美学标尺,如“发乎情,止乎礼义”(《毛诗序》),“《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等等。这些充满礼性的美学要求,将文学艺术定位在了一个理智、中庸的风格范畴。对含蓄、内敛以及节制等艺术个性的推崇,正是出于对接受一方的考虑。创作主体的“礼让”,无非是为了给接受主体(对方)以更多的自由空间,留待其想像和回味。不难看出,礼性的中国文学艺术,从一开始就奠定了内省、温和及民主的创作之风。虽然那时的人们并不懂得今天西方的接受美学,但是对于礼性的循从,却令他们很早就意识到且把握住了创作者同接受者之间的微妙关系。创作者从礼出发,尽力回避过分张扬自我,以免给接受者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他们深知,创作者的任何极端化表现,都可能意味着双方默契关系的中止。这种关系只有在谦和、隐忍的氛围中,才会长久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