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法定假日有三天,为了方便家人团聚,有关部门安排调休,前后周六周日轮换,形成七天长假。但公司不接受调职,只休三天假也是合理的。
全国节日和纪念日的休息方法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国的节日和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都是休息日。
(一)新年、假期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春节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天);
(四)劳动节、假期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节当天);
(六)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节当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第三条
有些公民是休息日和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未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四)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休息日。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纪念日、教师节、护士日、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不休息。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应当补休工作日。部分市民放假的休息日,只要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就不放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
工作人员应计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在年假中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国家法定假日、假日不计入年假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假。
假期可以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逐步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职工年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
确有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假。对员工必须休假的年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年休假的权利。
第七条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9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门根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